項目編號:GR2020SH1000940-2
轉讓底價:??2,799.018000萬元
標的所在地區:???上海虹口區
資產類別:???不動產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0-10-20
信息披露期滿日期:???2020-11-16
轉讓方承諾
我方擬轉讓所持有標的資產,并通過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以下簡稱“聯交所”)公開披露資產轉讓信息和組織交易活動,依照公開、公平、公正和誠信的原則作如下承諾:
(1)本次轉讓是我方真實意思表示,轉讓標的權屬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項外,我方對該資產擁有完全的處置權且不存在法律法規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對于設定擔保物權的資產轉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本次轉讓已履行了相應程序,經過有效的內部決策,并獲得相應批準;
(3)我方所提交的轉讓申請及相關材料真實、完整、準確、合法、有效,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4)我方在交易過程中自愿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聯交所相關交易規則及規定,恪守轉讓公告約定,按照相關要求履行我方義務;
(5)我方已認真考慮本次轉讓行為可能導致的企業經營、行業、市場、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預計的各項風險因素,愿意自行承擔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風險。
我方保證遵守以上承諾,如違反上述承諾或有違規行為,給交易相關方及聯交所造成損失的,我方愿意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及其他法律責任。
?
資產公告信息
資產描述 |
寧波保稅區控股有限公司部分資產(上海市虹口區黃浦路53號9A-9C室、地下一層45號車位、地下二層21號車位) |
?
資產類別 |
不動產 |
不動產登記證號 |
滬房地虹字(2004)第011656號 |
權利類型 |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
房屋規劃用途 |
辦公 |
房屋建筑面積(平方米) |
816.94 |
房屋總層數 |
27 |
所在層數 |
9 |
房屋裝飾情況 |
簡易裝修 |
配套設施 |
中央空調 |
周邊環境 |
臨近外灘 |
標的企業簡況
抵債、租賃等他項權利情況 |
該標的目前處于出租狀態,租賃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
重要信息披露 |
- |
其他披露內容 |
1. 因本標的為國有資產,其轉讓過程中較其他轉讓方式有所不同,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整個轉讓過程約180天。 2.有關因本次轉讓而產生的稅、費、傭金等費用按國家有關規定由轉讓方與受讓方各自承擔。本評估報告未考慮上述因素對評估結果的影響; 3.待估房產現已出租給第三方,本次評估未考慮現有租賃關系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4.該標的目前處于出租狀態,租賃期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每季度租金為人民幣344268.75元(含稅價),若項目成交,則由受讓方承接從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生效日起至租期期滿的租金; 5.轉讓方企業名稱曾變更,原名為寧波保稅區控股公司,現更名為寧波保稅區控股有限公司,房產證上的權利人名稱未做變更。 |
轉讓方簡況
轉讓方基本情況 |
? |
|
轉讓方名稱 |
寧波保稅區控股有限公司 |
? |
注冊地(住所) |
保稅區興業大道2號7-26-2室 |
? |
經濟類型 |
國有獨資公司(企業)/國有全資企業 |
? |
公司類型(經濟性質) |
有限責任公司(內資) |
? |
產權轉讓行為批準情況 |
|
|
|
|
? |
國資監管機構 |
地級市(區縣)財政部門或金融辦監管 |
? |
所屬集團或主管部門名稱 |
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管理委員會 |
? |
批準單位名稱 |
寧波保稅區(出口加工區)國有資產管理中心 |
? |
交易條件與受讓方資格條件
交易條件 |
交易價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與轉讓相關其他條件 |
1、意向受讓方在充分了解產權標的的情況下,自行下載競價方案,于掛牌期內遞交受讓申請及競買文件等相關材料,并在掛牌截止日前支付保證金650萬元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指定銀行賬戶,意向受讓方遞交保證金后即為意向受讓方在《物權受讓申請書》中對轉讓方作出接受交易條件并以不低于掛牌價格受讓產權標的承諾的確認。意向方被確定為受讓方,且采用協議轉讓方式的,該交易保證金轉為締約保證金,并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采取競價轉讓方式的,交易保證金轉為競價保證金,在確定為最終受讓方后轉為締約保證金,締約保證金在《產權交易合同》簽訂后轉為部分交易價款。競買人未被確定為受讓方且不存在違規違約情形的,其交納的保證金在確定受讓方后的3個工作日內全額返還。 2、 信息發布期滿,如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遞交保證金的,采用協議方式轉讓,意向受讓方應當以不低于掛牌底價的價格受讓產權,并按照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的通知要求在規定時限內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報價,報價高于或等于掛牌價格的,則該報價成為受讓價格。意向受讓方完成報價并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信息發布期滿后,如征集到兩個或兩個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采取網絡競價-多次報價的競價方式,確定受讓方后,應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 3、 付款要求:本項目采用一次性支付的付款方式。受讓方在簽署《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將除保證金以外的交易價款和交易手續費支付到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指定銀行賬戶。若由于受讓方的原因未按時支付交易價款,轉讓方有權暫停后續房屋買賣交易。受讓方逾期支付交易價款的,轉讓方將按購房總價的每日萬分之五收取違約金;若超過30天,則視作受讓方根本違約,轉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及扣除全部保證金,并另行公開處置標的。 4、 為保護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轉讓方在此做出特別提示,意向受讓方一旦交納保證金,即成為競買人并對如下內容作出承諾:如競買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種情形,將承擔締約過失或違約責任,轉讓方和產權交易機構有權扣除該競買人的保證金,作為對相關方的補償,保證金不足以補償的,相關方可按實際損失繼續追訴。轉讓方同時承諾,如因轉讓方原因,導致項目無法正常推進或者發生其他違規違約行為時,以對競買人設定的承諾條件承擔同等損害賠償責任。(1)只征集到一個符合條件的競買人:①產權交易機構通知的規定時限內,競買人未通過產權交易系統進行有效報價的;②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產權交易有關規則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2)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競買人,①在網絡競價中競買人未提交競買文件的;②在網絡競價中各競買人均未進行有效報價的;③競買人通過網絡競價被確定為受讓方后,未按照《競價實施方案》的要求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3)違反產權交易保證金的有關規定或其他違規違約情形的。 5、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在收到受讓方的全部交易價款及交易雙方的交易手續費后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受讓方同意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在出具《產權交易憑證》并經轉讓方申請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全部交易價款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6、轉讓方在《產權交易憑證》出具后5個工作日內,啟動辦理產權變更的相關手續。轉讓方應于交易雙方辦理完成產權變更手續(以頒發不動產權證書日期為準)后的10個工作日內,將房屋按現狀交付給受讓方。同時轉讓方需配合受讓方與承租人完成房屋租賃合同的變更手續,新的房屋租賃合同簽訂生效日期與房屋交接日一致,標的房產所涉及的租金,房屋交接日前的租金歸轉讓方所有,房屋交接日后的租金歸受讓方所有。交接日之前的物業管理費、公共事業費等由轉讓方承擔,交接日之后的物業管理費、公共事業費等由受讓方承擔。 7、 轉讓標的權屬變更登記過程中所涉及的稅費按國家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由轉讓方和受讓方各自承擔。 8、 本次轉讓為按現狀交接,意向受讓方須同意按照標的物現有狀況接收標的房產,辦理權證變更手續并且完成標的房屋的現狀交接。 9、 受讓方資格條件應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意向受讓方應當自行對照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自身的資格條件進行核查,并在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和監管機關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是否符合作為本轉讓項目受讓方的資格,決定是否舉牌受讓轉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包括費用、風險和損失。 10、 受讓方在競買成功后,除競買之日后因政府對房地產交易政策、法規、規定作出強制性調整,使受讓方交易受約無法進行下去,或因其他法律法規認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外,受讓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止買受后的交易行為,也不得更換受讓方主體。 11、 交易雙方啟動辦理標的房產后續產權交易、變更等手續的任何過程中,遇到國家稅收政策、房地產政策、網簽系統變化(包括但不限于)等客觀因素變化,導致無法辦理產權交易、變更手續的,受讓方需協助轉讓方與相關部門協調解決;協調解決不成的,轉讓方可與受讓方解除《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并退回受讓方支付的所有交易價款,且就該等解除方式雙方互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 12、 本項目公告期即為盡職調查期,意向受讓方在掛牌公告期間,有權利和義務自行對標的資產進行全面了解。意向受讓方一經遞交受讓申請并全額繳納保證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與認可標的狀況及相關約定,自愿接受轉讓標的的全部現狀及瑕疵,愿意按本轉讓公告及網絡競價方案規定的相關程序要求參與本項目,并愿意承擔一切責任與風險。意向受讓方成為受讓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標的狀況及資產質量瑕疵等為由,拒絕簽訂《產權交易合同》和《房地產買賣合同》或拒付價款,否則視為違約。 13、本項目若成交,受讓方須按成交金額的1%繳納交易手續費(其中包含轉讓方按成交金額的0.5%繳納的交易手續費)。聯交所交易手續費支付指定賬戶,賬戶名稱:上海聯合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開戶行:浦東發展銀行黃浦支行,賬號:97080078801900000258。 |
受讓方資格條件 |
1、 意向受讓方應為依法設立并有效存續的境內外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商業信用。 3、 意向受讓方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支付能力。 4、 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
保證金設定 |
是否交納保證金 |
是 |
交納金額 |
650.000000萬元 |
交納時間 |
信息披露期滿前交納 |
信息披露其他事項
? |